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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暴力

发布时间:2012-09-27 点击数:1904

浅谈家庭暴力

什么是家庭暴力?所谓的家庭冷暴力又有怎样的含义?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如何解决?对于家庭暴力赔偿相关法律有怎样的规定?

——兼谈新婚法中有关家庭暴力之规定


张萍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案件不断增多。据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数量占各地妇联婚姻家庭类信访数量的六分之一。[1]而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我国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绝大部分是丈夫对妻子施暴。[2]并且家庭暴力的手段也越来越残忍,烟头烫,柴油烧,泼硫酸等等,以及由此引发的情杀、重伤害等恶性案件逐渐增多。可见,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的重要威胁。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当前各国都关注的社会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及特征
  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家庭某成员对本家庭内另一成员所实施的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3]其实施手段具有多样性:如殴打、罚跪、伤害甚至杀害;暴力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暴力强迫对方从事性行为;暴力将对方逐出家门;暴力强迫对方就范等。
  由此,家庭暴力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发生于家庭内部,比一般的虐待行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用持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受害者大多数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因为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者有恃无恐,气焰更为嚣张;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等。
  3.施暴者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的。
  家庭暴力的特征决定了其对婚姻家庭幸福有相当大的破坏力,是不容忽视的。
  
  二、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区别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经常将家庭暴力和虐待混为一谈,可实际上,家庭暴力与虐待行为有重合之处,但也有不同。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给予居住条件上的歧视性待遇、限制人身自由等。[4]虐待与家庭暴力的区别在于:
  1.虐待行为可以构成犯罪,而刑法却没有设立“实施家庭暴力罪”的罪名;
  2.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而家庭暴力可能只是一次;

 3.虐待行为不一定均为家庭暴力,如精神折磨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虐待罪”,而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折磨。

  三、家庭暴力存在与加剧的原因

  在我国近年来家庭暴力愈显突出的情况下,却出现了全国审判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廖廖无几,稳中有降,甚至各地专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开设的“家庭暴力伤害鉴定”机构备受冷落的这些令人费解的现象。这是由于:
  1.在过去的立法对“家庭暴力”的重视不够,经常提起的是“虐待”。家庭暴力案件真正构得上“虐待罪”的案件并不多。所以大部分家庭暴力案件由于未达到规定的伤害程度而不被处理,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成为了家庭暴力事件繁衍的温床。
  2.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3.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另一个方面:“两口子打架不记仇”,“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也使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问题不愿介入,重视不够,多是进行调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处罚很少,没有实现惩治目的。
  4.由于依据我国现有法律,受害人要得到救助基本都需要与行为人对簿公堂,这不能满足受害人保留自己隐私的要求,同时诉讼结果的出现需要一段时间,这使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救助;且诉诸法律必然导致处罚行为人,然而有些受害人并不愿意让自己的亲人轻易就受到法律的制裁;执法者对救助受害人的漠然,也使得诉诸法律的受害人的问题未能圆满的解决。
  所以,家庭暴力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家中的“家务事”,也导致了法律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不力。

    五、处理家庭暴力的缺陷和对策

  1.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和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仅靠婚姻法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调整婚姻关系,消除家庭暴力,除法律手段外,还必须辅以行政、道德的手段。家庭暴力问题涉及亲情、夫妻感情等问题,这些感情问题属于心理范畴,具有琢磨不定,难以把握,也难以识别判断。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并不是法律约束越多越好,而应适度而为。
  2.新婚姻法明确了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责任,这是有利于家庭安定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因为中国人历来有“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一旦外力因素介入,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家庭的破裂。所以必须掌握度的问题,巧妙运用工作方法和工作技巧,显得非常重要,稍有不慎,满盘皆输。

  3.家庭暴力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在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的同时还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而要协调和组织这些力量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工程,所以还须得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只有将法律和道德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发挥积极作用。
  总之,家庭暴力问题在今后一段期间内仍将会存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尽管新婚姻法较之以前更进一步完善,但消除家庭暴力仍是任重而道远。不过只要充分的发动社会力量来抵制和惩治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将不再是“家务事”,“清官也能断家务事”了而新的婚姻法总结旧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纳百家之言,集万民之智,作出了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正所谓“民心所向,大势所趋”。